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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 (2020-02-1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
编者按: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便于我省农民工群体在防控期间做好外出务工准备和办理社保等相关业务,普及预防知识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省人社厅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和我厅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以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汇编成手册,请全省人社系统通过各级官网官微等途径广泛宣传。
2020年2月13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

本手册主要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湖北省内务工人员使用。
目 录
一、省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及收假时间
二、“网上春风行动”服务求职招聘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经办
六、疫情防控期间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省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及收假时间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0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https://mp.weixin.qq.com/s/4USi-YdoHOX8PCjIDdEVVA)
如发布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网上春风行动”服务求职招聘
简要说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停办现场招聘会,将转为举办“网上春风行动”。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和有求职需求的求职者可以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www.hbggzp.cn)或关注“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招聘信息发布、查找岗位信息。
办理路径:
(一)劳动者求职操作步骤:
①关注“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
②点击“求职招聘”-“招聘会”
③选择“网络招聘会”,选择地区,查看招聘会列表。
④查看招聘会详情。
⑤查看岗位详情,选择心仪岗位。
⑥在线投递简历。
(二)用人单位招聘操作步骤:
①关注“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登录企业账号。
②点击“求职招聘”-“招聘会”
③选择“网络招聘会”,选择地区,查看招聘会列表。
④选择招聘会,点击“我要报名”入驻招聘会。
(三)各类服务对象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咨询:
①点击湖北公共招聘网(www.hbggzp.cn)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咨询”按钮。
②企业用户可加入企业客服QQ群(781368987)进行咨询。
③关注“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方“咨询”按钮。
④联系各地客服人员。
联系人(机构名称):张幸 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咨询电话:027-50242333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f/201710/t20171009_1210088.shtml)。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办理路径:以上事项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s/index.html),在“查询窗口”搜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优先采用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举报投诉。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咨询电话:
湖北省:027-87815351,15972950003
武汉市:027-85755113,027-12333
黄石市:0714-6286299,18671390689
十堰市:0719-8653297,13797815666
襄阳市:0710-3629025,13871625573
宜昌市:0717-6770199,13207204444
荆门市:0724-2376376,13797899275
鄂州市:0711-3358458,18871119253
孝感市:0712-2702102,18671221139
荆州市:0716-8457306,17508619096
黄冈市:0713-8360145,13871994073
咸宁市:0715-8235972,18671558505
恩施州:0718-8244450,18007269952
随州市:0722-3596220,13997868909
仙桃市:0728-3222304,13277499222
潜江市:0728-6245078,15871895899
天门市:0728-5337758,17707299568
神农架林区:0719-3336088,13597887761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上述规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联系人(机构名称):参保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
武汉市:027-83919000
黄石市:18772307307
十堰市:15971873006
襄阳市:13995733840
宜昌市:13487213888
荆州市:13554614966
荆门市:13807267816
鄂州市:0711-3358511
孝感市:13797129012
黄冈市:13971704808
咸宁市:18986637070
随州市:0722-3230696
恩施州:0718-8222722
仙桃市:18907223755
天门市:15907220009
潜江市:15926038600
神农架林区:18872028593

五、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经办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参保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采取“社保事、不见面、网上办”,尽量选择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不必急于办理的事项,请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确需前往实体社会保险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广大参保人在做好健康防护(如:佩戴口罩、体温正常)的前提下进入服务大厅办理。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
办理路径: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个人权益查询事项(http://zwfw.hubei.gov.cn);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个人权益查询事项(http://si.12333.gov.cn)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后,选择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地点和事项,可在服务指南中查询对应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http://zwfw.hubei.gov.cn)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一次性补缴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后,选择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地点和事项,可在服务指南中查询对应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http://zwfw.hubei.gov.cn)
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等事项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也可以选择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后,选择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地点和事项,可在服务指南中查询对应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http://zwfw.hubei.gov.cn)
4.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申请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待遇从通过审核的次月予以全额补发;也可以选择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后,选择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地点和事项,可在服务指南中查询对应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http://zwfw.hubei.gov.cn)
5.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全年都可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可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也可以选择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APP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六、疫情防控期间的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全省暂停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恢复时间将在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和湖北工匠公众号上公告。
疫情期间,劳动者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学习培训。
疫情期间,有关单位和考生可利用“湖北政务服务网”办事平台,线上办理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相关业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到现场办理业务。
七、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坚持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多通风。重点防控区域:
(一)办公室
1.工作人员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不要带病上班。
2.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者,工作人员应要求其离开并及时就诊。
3.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4.保持办公场所内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
5.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6.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二)工厂
1.准备好口罩这些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2.工作期间注意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口罩变形、弄湿、弄脏之后及时更换。
3.注意手卫生,用洗手液或者流水洗手,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体温。
4.出现相关症状者应及时就医,不能带病上岗。
(三)工地
1.配合施工企业体温检测点做好体温检测工作。
2.人员密集场所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3.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4.减少人员聚集。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
(四)旅行途中
1.佩戴口罩、手套。旅行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旅行结束时及时弃用。有条件的旅行人员可选择佩戴手套,一次性使用手套不可重复使用。
2.注意手卫生。旅行人员在旅程中应加强手卫生,旅程结束后需做手卫生。可选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
3.注意保持距离。旅行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时,相互之间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4.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日常情况下,听从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安排,做好个人防护。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听从工作人员的指令,及时自我隔离,听从安排进行排查检测,不可私自离开。
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d9ae8301384a4239a8041d6f77da09b6.shtml
2.返程返工,国家卫健委给你9点防控提醒https://mp.weixin.qq.com/s/a8pJwIMAqtom4cKOIRnfhQ
3.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Lr1XfNJkWaD5rCWNYCtf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