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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 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3-03)
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
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人社发〔2020〕9号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市人社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等规定,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延期办理、缓缴等经办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
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我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
(一)免征范围
免征期限内,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为: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免征期限
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三)免征办理规定
1、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免征期内,符合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3、免征期内,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免征期内,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缴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补缴其他险种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2020年7月及以后申请补缴2020年7月份以前社会保险费的,不区分免征期,统一按补缴时有关政策执行。(注:参保单位在延办、缓缴期间补缴免征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4、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生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5、免征期内,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免征办理流程
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免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业务时,按免征规定核减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的,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
(1)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办理或延期办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部门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
(一)延期办理期限
单位及个人应自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
(二)延期办理规定
1、单位及个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免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2、单位及个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计发。各项社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社会保险费“非接触式”缴纳或延期缴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税务部门提供的“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业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缴费的,也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缴费手续。
(一)延期缴纳期限
单位及个人应自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补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缴纳规定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单位及个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对出现严重困难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一)缓缴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缴:
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
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
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缓缴办理规定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截止时间不得突破2020年12月。
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缓缴前,原则上需补齐延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补齐有困难的,将延期缴纳时限计算在缓缴期限内。
3、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时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及补缴非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的,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根据实际,随时提前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
4、对于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参保单位申请办理职工减员、转移接续等公共业务时,应采取“减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原则上,缓缴期间不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欠费注销业务,如确需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核实注销期间未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四)缓缴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内附承诺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缓缴申请表》);
(2)大型企业及属于上述缓缴情形3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下同)
2、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缓缴申请表》审核栏加盖业务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大型企业及属于上述缓缴情形3的,还需将相关资料报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市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必要时还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缓缴申请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书》)。
4、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报送缓缴单位名单,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5、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本区上月批准缓缴单位名单,填报《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缓缴明细表》),报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电子邮件分别报市社保中心、市失业办、市工伤中心、市医保中心备案。(注: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还应向本区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管理部门报备)
五、实施社保费免征延办缓缴后的社保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及审核手续,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规定时限内补办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核及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在疫情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限补办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核后不予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暂停办理增减异动、转移接续等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对于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企业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出国定居及死亡等业务时,应采取“退一补一、减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
(二)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经批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如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减一补一”的办法,先补缴该职工失业保险欠费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三)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延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异动、缴费等业务和经批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如需办理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按照“办一补一”的办法,需补缴该职工的工伤保险欠费后办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应补缴该单位工伤保险欠费后,再由承继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四)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延期缴纳及经批准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相应延期缴纳及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需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的,由单位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补办,以及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医疗(生育)保险欠费的,一次性补划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限补办,或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医疗(生育)保险费欠费的,不予补划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向单位追回延期缴纳及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的基金支出,参保职工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2.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

3.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

文件以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