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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核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2-03)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核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人社办〔2020〕6号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参保单位:
为确保武汉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20〕4号)文件精神落地落实,现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核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申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
以上《实施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保工作的经办方式、经办流程和经办要求。请各参保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主动服务,组织辖区各参保单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养老保险
退休待遇审核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核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办理正常退休待遇审核
对于职工申请办理正常退休的,应尽可能采取不见面办理方式。对于无法采取不见面办理方式的,应尽可能实现一次性办理。对于既无法采取不见面办理又无法一次性办理的,应允许企业及职工延期办理,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的,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一)发布退休审核预告。通过社保信息系统筛选,对于信息系统中记载将于2020年2月份或3月份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发布退休审核预告,提醒企业及时为到龄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及待遇审核手续,列出需要审核的要件,明示需要审核的要求。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岗位年满55周岁。
(二)审核确认退休条件。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对于“新人”办理正常退休的,应特别注意系统显示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否一致,是否为一般账户且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对于“中人”办理正常退休的,应特别注意系统显示、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否一致、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是否存在争议;对于女工人岗位或干部岗位办理正常退休的,应特别注意企业与职工是否就本人的岗位性质和退休年龄达成一致意见。对于需要审核职工原始档案的,应特别注意请企业确认职工原始档案审核要件的传递方式。对于发生上述注意事项且无法采取不见面方式审核确认的,应明确回复企业,采取延期办理方式。
(三)规范传递档案审核要件。对于需要审核职工原始档案来确认退休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扫描或特快专递两种传递方式:一是采取电子扫描方式,由企业对职工招工表、干部录用表、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职工调动表、工资升级表等原始审核要件进行电子扫描,并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出具PDF版本的承诺书,并盖章确认扫描件与原始件一致;二是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由企业或档案托管单位(各级人才市场或人力资源市场)对职工原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档案记载规范完整的,可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企业或档案托管单位应注明详细的发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和职工档案原始记载清单目录,以便社保经办机构验收核查。
(四)合理引导和有效衔接。对职工档案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社保经办机构可采取上门办理的方式。因职工原始档案传递而延误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因疫情防控而不具备传递条件的,或者因职工档案记载不规范、不完整而发生争议的,一律采取延期办理方式。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待遇审核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在参照上述职工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应特别注意做好宣传解答、指引劝导、待遇衔接工作。
(一)做好宣传解答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应特别注意做好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宣传与解答工作,提倡灵活就业人员避开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延期办理方式,以减少人员集聚风险。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选择采取延期办理方式的信息登记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向灵活就业人员发送短信、邮件及温馨提示。
(二)做好指引劝导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应特别注意做好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引导分流工作,按照“延期办理、不见面办理、一次性办理”的顺序,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合理选择办理方式,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确保合法权益。
(三)做好待遇衔接工作。凡在疫情防控期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选择延期办理方式的,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统一从其到龄的次月起计算,在疫情结束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养老金。
三、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待遇审核
对于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在正常受理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审批时间,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
(一)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审核。按照《武汉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各区人社局和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受理参保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下简称“特退”)申请,认真做好申报资格审查工作,申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资料按月整理造册。2020年2月份受理时间调整为14日至22日,2020年3月份受理时间恢复为1日至22日。
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前,审批时间从自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以内调整为4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中遇有举报投诉、弄虚作假等特殊情形除外)。正常一次性审批通过后退休时间仍按原正常审批通过时间确认,如:1月特退申报人员审批结论将不晚于3月下旬发布,正常一次性审批通过人员退休时间为2月29日,退休待遇从3月开始计发,以此类推。因参保人自身申报资料不全而后续补充资料审批通过的,退休时间按实际审批通过时间确认,退休待遇从实际审批通过次月开始计发。
(二)职工办理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待遇审核。按照武汉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流程,各区人社局和各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受理参保人因病提前退休申请(以下简称“病退”),认真做好申报资格审查工作。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凡申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因暂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而延迟办理病退待遇审核手续的,在恢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后,其退休审批时间统一按照申报的次月确定。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养老金。因病情危重而申请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的,企业职工可由单位预发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保经办机构预发养老金,在疫情结束并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结算。
四、进一步加强业务风险内控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的风险内控管理,认真落实承诺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比对、双人复核等各项规程,确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既快捷便民又安全有序。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社会保险欺诈骗保案件,各人社行政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加大立案调查和司法移送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申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期或网上办理待遇申领
全市疫情防控期间,退休人员待遇申领工作可视情延期办理或实行“网上办理”。经与退休当事人协商一致,待遇申领工作延期办理的由单位预发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待审核后仍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网上办理”为当前临时性容缺审核措施,待解除防控后需按原规定流程重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参保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批准退休决定。
(二)由参保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相关要求,结合参保人《人事档案》等材料,审慎、准确认定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重点信息,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申系统”中填写《待遇申领表》,网上提交并通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部门。
(三)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待遇申领表》,完成“线上确认”并“线上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四)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线上推送的《待遇申领表》信息,对照信息系统参保信息确认,进行待遇计发。
二、分类处理其他待遇保障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经办人员可根据待遇计发工作中不同业务类型、紧急程度等情况,优先考虑延期或采取网上提交资料等方式办理相关日常业务。
(一)退休人员终止参保及时网上提交《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办理;
(二)退休人员待遇暂停或待遇恢复可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三)已计发待遇人员的信息变更,以及待遇变更可延期办理;
(四)因病提前退休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工作,建议延期办理;
(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相关政策咨询,建议采取电话联络方式。
三、实行“容缺”承诺制
为保证待遇申领审核及计发工作的规范性,保障基金安全,在简化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流程的同时,实行审核资料“容缺”承诺制。防控期结束后,按原文件规定办理。
(一)设制“容缺”承诺书。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设制《待遇申领容缺承诺书》(可在QQ工作群下载),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待遇申领审核及计发“容缺”的资料,需对待遇申领当事人说明的相关问题,以及防控期后需补审的资料清单。
(二)参保单位履行“容缺”承诺。各参保单位应按照《关于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武人社发〔2016〕15号)、《关于启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申领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17〕133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准确把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政策,在待遇申领审核材料“容缺”情况下承诺填报信息准确,对因信息填报不准确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信息订正、多发追回及维稳责任。《承诺书》需由参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三)做好“容缺”承诺管理。市区行政部门和各社保经办机构,一是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初审初核工作,确保养老待遇及时发放。二是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业务的线下登记工作,以便做好后期补审补核工作。三是对参保单位履行“容缺”承诺进行监督,确保单位理解执行到位,对参保人解释到位。四是在解除防控后及时组织参保单位开展待遇申领重核工作;对不按本《实施意见》履行补报、补办业务的,暂停办理其日常异动工作。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伤认定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范围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为上述人员申报工伤认定应当事实清楚、内容完整。上述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确认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申报内容和医疗确诊结论为准。
(二)认定申请渠道方式。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包括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
对其他日常工伤认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代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注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如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指导申报并予以受理,或建议其延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端点登录操作指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主界面武汉市特色服务--(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密码(原网申登录用户须向区社保处申请变更)--工伤认定申请模块。
(三)认定申请材料。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其他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四)认定申请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
(五)认定职责分工和认定时限。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辖区社保处(分局)直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其他日常工伤认定仍按原职责分工做出认定结论。受理其认定申请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特殊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中止公告、审核、送达等程序环节,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法定认定时限。
(六)认定办理方式。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完成受理、审核、认定、送达等流程环节。暂不具备网办条件的新城区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
工伤认定书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或局内部门单位间传递核查。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二)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其鉴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鉴定申请、受理、审核、送达等流程环节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完成,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快优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或局内部门单位间传递核查。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工伤待遇表和有关医疗费用凭证。其他工伤人员的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参保人员认定为工伤后,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通工伤就医资格。
(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果无疑义的,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工伤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后,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的申报并按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纸质资料可在疫情结束后集中送市医疗保险中心。
(七)因疫情原因,对旧伤复发工伤人员不能在原定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调整到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变更调整不及时等原因,其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八)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障由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人社部门、各社保经办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快速、简便、网办、安全的原则,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伤保险工作。一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推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告知承诺、“不见面”服务等方式,精减证明材料,开辟服务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了解情况,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和经办宣传,开设咨询电话,指导协助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领,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各区、各单位要将办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情况和数据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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