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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3-23)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办文〔2020〕6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在我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复工复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着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筹措建立首期200亿元纾困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提供1年期的无息贷款,市级财政建立相关全额贴息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市金控集团、市国资公司)
(二)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对获得中央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和复工复产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并核减省级财政统筹给予的贷款贴息后,市级财政再按剩余部分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期限1年。对未能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对于2020年度享受贴息政策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付利息贴息的标准提高至50%(已享受复工复产支农支小再贷款贴息政策的除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给予企业员工返汉上岗补贴。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确有职工返汉需求的,积极做好职工返汉保障。对省外劳务输出密集地区,采取“定制务工人员返程专列(飞机、汽车)”等方式集中转运返岗人员,产生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对省内返汉人员,鼓励企业集中包车接回外地员工,企业包车成本由企业所在区全额补贴。对确因防疫需要,需对返岗人员集中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统筹协调一批临时住宿场所,供所属企业解决人员住宿问题,市、区两级财政各按每间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鼓励企业接收在校大学生(含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对企业接收在校大学生、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2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贴,对符合我市已有的就业见习和实习实训补贴政策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标准应依据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高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应当作相应认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适度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推荐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在此期间补贴标准由6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3月10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大失业保险返还力度。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我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大农业生产企业补贴力度。疫情期间,对我市确定的10万亩快生菜种植、抢播生产主体给予100元/亩的生产资料补贴和50元/亩的应急用工补贴;对蔬菜应急调运主体按照500元/吨的标准给予人工和运输补贴;对市政府指定的蔬菜限价销售点,按照销售量对其进销价差及配送、人力成本据实给予财政补贴。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按照每套种禽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将出栏商品猪销售给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并供应市政府指定超市公司的本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市级财政分别按照1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承担政府储备冻猪肉投放的企业给予冷链配送和货损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销售货值的7%和5%。(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八)阶段性减免税负。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至5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武汉海关)
(九)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自2020年2月起,武汉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已缴纳的按程序抵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用人单位可选择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选择在减征期限结束后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执行期为2020年内。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可以享受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暂缓划入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一次性补划个人账户。(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武汉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降低能源使用成本。2020年2月至6月,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2020年1月至6月,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农业企业和生产合作社缓缴时间推迟到2020年底。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以及参与园菜储备、快生菜抢播、“菜篮子”保供的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级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政府)
(十三)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2020年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
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稳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延迟还款期限和调整还款方式等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各银行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努力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规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十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以及复工复产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区政府)
(十六)优化融资应急资金。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在申请资料完整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使用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十七)提升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众邦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
四、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十八)强化组织服务。完善机关党员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机制,以“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为基础,为企业提供“店小二”服务,当好惠企政策的宣传员、项目代办的服务员、企业发展的勤务员,支持企业克难攻坚,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
(十九)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湖北政务服务网”设置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节能审查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统一性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合同履约问题。对已与我市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延期不低于2个月;对已与省内外各类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可向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应简化办事流程,出具“不可抗力”公证证明,相关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合理延长履约时限。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需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贸促会武汉分会)
(二十一)切实加强企业防疫指导和保障工作。市级统一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区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帮助企业畅通各类防疫物资采购渠道,确保企业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本文件自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措施已明确时间节点的,按节点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区可参照市级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出台本辖区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