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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0-02-0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人社发〔2020〕3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疫情防控要求,原定于3月1日进行的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将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及相关工作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安排。此前,我局已向社会公告,请各招聘单位根据笔试延期安排,及时调整具体工作计划,同时,做好考生对相关问题的咨询和解释工作。
二、对急需补充医生、护士、检疫检验、科研等疫情防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报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简化招聘考试程序,采取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疫情过后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工作布署,适时开展专项奖励。
各区和市直部门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